李小丽律师亲办案例
企业未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败诉
来源:李小丽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9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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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系某家具企业职工,在工作期间,单位曾要求所有未婚或已婚未育女职工缴纳一定的费用生育保险费,某拒绝缴纳。后某怀孕,单位仅仅给予张某产前15天,产后45天的产假,其他费用一概不理。李某不服,诉之法院

法院认为,企业强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做法违法,根据《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》规定,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,而应由企业缴纳。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,女职工产假至少为98天,其中产前15天,该企业之给予某产后45天的产假,属违法行为。应享有一系列的生育医疗服务,而该企业一概不理的行为也属违法行为

遂判决该企业李某月平均工资3000元的标准支付98生育津贴和物价补贴同时由企业承担检查、接生、手术、住院、药品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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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小丽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101*********8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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