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某系某家具企业职工,在工作期间,单位曾要求所有未婚或已婚未育女职工缴纳一定的费用生育保险费,李某拒绝缴纳。后李某怀孕,单位仅仅给予李张某产前15天,产后45天的产假,其他费用一概不理。李某不服,诉之法院。
法院认为,企业强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做法违法,根据《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》规定,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,而应由企业缴纳。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,女职工产假至少为98天,其中产前15天,该企业之给予李某产后45天的产假,属违法行为。李某应享有一系列的生育医疗服务,而该企业一概不理的行为也属违法行为。
遂判决该企业按李某月平均工资3000元的标准支付98天生育津贴和物价补贴;同时由企业承担检查、接生、手术、住院、药品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