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男与李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,婚后感情尚佳,2008年王男因工作需要被调往外地工作,两个月休假8天。后王男发现李女经常与其吵架,并不愿与其过性生活,且王男怀疑儿子不是其亲生儿子,遂于2010年向法院提出离婚,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并要求李女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。
庭审过程中,李女同意离婚,同时承认儿子王小儿不是王男亲生,但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法院查明,夫妻婚后购买房屋一套,现值46万元,汽车一辆价值16万元。
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规定,本案因女方的行为,违背夫妻忠实义务,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对于男方要求离婚,并主张女方系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男女双方在婚后购置的房屋及车辆均属夫妻共同财产,分割时法院综合考虑财产出资情况及离婚原因等,判决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财产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。
本案判决要点在于: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他人子女,属于婚姻过错方,判决给付男方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。此外,在分割夫妻共同房屋及车辆款时,对于女方的过错也有一定体现,女方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仅1/3。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照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