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小丽律师亲办案例
分居期间私自处分财产,离婚时法院判决少分
来源:李小丽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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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女与刘男于19991月登记结婚,20122月,李女向法院起诉,称刘男有外遇,为此双方经常争吵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从20105月起分居,现其坚持要求离婚,并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,刘男按月支付抚养费600元,并主张刘男私自以35万元低价出售夫妻共同房产一套,其认为房产实际价值应当为47万元,要求按照实际价值分割。

刘男辩称,其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,要求女儿由其抚养,李女按月给付抚养费600元。房屋确系其以35万元出售,但出售款用于还借款及赌博输了。但对于所得房款的去向其无法提供证据。

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双方于20021月生育一女儿,李女曾于20083月,20104月两次起诉离婚,均未获准许。双方婚后于2004年共同购置位于成都市某区房屋一套,产权登记在刘男个人名下,201110月,刘男将房屋出售,得款35万元。

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规定,本案李女已是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,且分居至今已满两年,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对于李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法院依法应予准许。双方婚生女儿在分居期间一直随女方共同生活,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,判归女方抚养为宜,刘男应按月给付抚养费600元,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。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,李女要求按照47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无事实依据,因刘男已将房屋出售,其称出售款用于还债及赌博的意见,法院不予以采信。考虑到其确有存在转移、变卖夫妻共同财产,可以少分或不分事实,加之孩子由女方抚养,故法院最后判决,刘男应一次性给付李女房屋出售款人民币25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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